一、行政处罚的定义是什么?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条对此作出规定,至此行政处罚有了明确的定义。
二、行政处罚的对象与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2.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八十四条
三、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是否可以集中行使权力?
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在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的制度设计上增加了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将综合行政执法上升为法律概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
四、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权是否只能由公安机关来行使?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对比原规定,增加了一类主体,即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
五、行政处罚种类有哪些变化?
除原有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增加了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种类,同时删除了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十条
六、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处罚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
七、行政处罚的管辖权是如何规定的?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八、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否可以行使行政处罚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九、行政处罚管辖区重叠或者发生争议时应如何处理?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十、行政机关是否可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
行政机关因实施行政处罚的需要,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协助请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十一、对于其他行政机关的协助请求是否有协助的义务?
协助事项属于被请求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十二、司法机关对于行政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如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或免于刑事处罚,但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是否需要退回?
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十三、行政处罚中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是否需要没收?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外,应予以没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十四、行政处罚中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是如何计算的?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除此之外,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十五、对于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罚款如何适用?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即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罚款适用择重处罚的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十六、哪些对象有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十七、哪些对象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十八、哪些对象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十九、对哪些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或可以不予处罚?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二十、当事人有哪些情形,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