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网·冀云客户端讯(通讯员 杜文奎 张国良)“您好,我们检查发现贵公司存在‘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拟对你单位处五千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两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请在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将责令你单位停产停业整顿。”近日,衡水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检查某企业时发现该企业涉嫌违法。经查,该企业确存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立即对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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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突出问题集中整治“百日行动”开展以来,衡水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照省厅、市局部署,周密安排,迅速行动,紧盯“两客一危”重点企业,积极拓展检查范围和深度。系统采用常规执法检查 非现场检查 错峰执法检查形式,通过对企业主体责任、管理人员岗位责任、行业法律责任“三种责任”的深度核查和全面规范利用省厅抄送违法线索,查处了一批企业“三种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违法行为。行动期间,共检查企业18家次,开展错峰暗访4次,路面巡查8次;查处违法行为6例,其中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和管理1例,行业法律责任落实不到位5例,共下达责令整改6例、处罚金3例、警告1例。
该支队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突出问题集中整治“百日行动”以来,极大地净化了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环境,强调了“三种责任”落实的严肃性,为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稳定发展提供了坚实保障。